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苏永文)
(2023)桂0681执565号
苏永文( 450702198309075117):
本院在执行你与邓丽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56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判令苏永文向邓丽萍支付货款7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2023年3月15日前为12519;2、以7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从2023年3月1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880、申请执行费950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