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681执909号
彭海云(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0105002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海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彭海云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629号执行通知书(向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返还借款本金136221.89元及利息7597.63元,支付违约金136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46元,执行费1943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彭海云的东兴市高兴大道11号(富安居领秀城)11栋2单元305号房产【未置办产权证】,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彭海云的东兴市高兴大道11号(富安居领秀城)11栋2单元305号房产【未置办产权证】为6029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