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项锡华)
(2023)桂0681执113号
项锡华( 450603197811251231):
本院在执行你与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13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判令项锡华向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9680.36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597元、执行费875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