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骆远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东兴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林雄、骆远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广西东兴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995725.15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林雄、骆远艳对被告广西东兴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广西东兴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存放于东兴市江平工业园潭吉区D-2-2号的冷库、速冻冷库的处置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5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70元,由被告广西东兴市远东食品有限公司、林雄、骆远艳负担19594元,原告负担876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