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梁文流)
(2023)桂0681执995号
梁文流(公民身份证号:45012219710525101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艳与被执行人梁文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梁文流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995号执行通知书(梁文流向张国艳返还借款2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200元)、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已限制梁文流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终本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