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黎霁萱、宁予嘉)
宁予嘉、黎霁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2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冻结裁定书、查封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黎霁萱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东兴市万锭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利息:1、2023年7月12日前利息为110500元;2、2023年7月13日后利息,按2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息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600元,申请执行费5347元;
二、宁予嘉以其与黎霁萱共有的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262号6栋3单元601室(宝丽安豪苑)的房屋在处置价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责令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黎霁萱银行存款368447元(以实际冻结到位为准)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一年、动产查封期限二年,不动产查封限三年;
五、查封被执行人黎霁萱、宁予嘉共有的东兴市东兴镇新华路262号6栋3单元601室(宝丽安豪苑)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桂(2021)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0554号],查封期限三年,查封价值368447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