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681执1422号
孙智平(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206286013):
陈中飞(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7309161820):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智平、陈中飞、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孙智平、陈中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545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孙智平、陈中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东兴市支行贷款本金172786.97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954元、执行费2492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孙智平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4栋1807号房【未办理房产证】,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孙智平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4栋1807号房【未办理房产证】,为5316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