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681执恢109号
司松山(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4120365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司松山、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司松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871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司松山返还中行东兴支行贷款本金198648.18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094元、执行费4173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司松山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2栋1401号房【备案合同编号201510130045】,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司松山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2栋1401号房【备案合同编号201510130045】,为5316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