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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3)桂0681执恢109号
  发布时间:2023-09-20 09:48:15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3)桂0681执109

 

司松山(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4120365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司松山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司松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0681执871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司松山返还中行东兴支行贷款本金198648.18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3094元、执行费4173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司松山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2栋1401号房【备案合同编号201510130045】,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司松山名下的东兴市东兴镇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2栋1401号房【备案合同编号201510130045】,5316/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