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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3)桂0681执1427号
  发布时间:2023-09-19 09:51:4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2023)桂0681执1427号

 

魏春玉(公民身份号码:15222319760811002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春玉、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魏春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577号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魏春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贷款本金148964.66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54元、执行费2134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魏春玉名下的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广场3栋1203号房【备案合同编号201603180059】,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魏春玉名下的东兴市明江路8号和德城市广场5栋1413号房【备案合同编号201506270019】,5316元/平方米)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