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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黄湘、吴东梅、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
(2023)桂0681执1222号
  发布时间:2023-09-28 11:04:52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黄湘、吴东梅、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

 

2023)桂0681执1222

 

黄湘、吴东梅、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你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222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判令黄湘、吴东梅、东兴市振伟红木贸易有限公司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827278.0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7995元、申请执行费10852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八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