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泓汛(公民身份号码:440824197410140611):
本院审理原告广西东兴市恒冠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宇云、陈万斌、陈泓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案号:(2023)桂0681民初105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陈宇云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23)桂0681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明盗抢上诉人商铺财务的犯罪行为人;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