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曹亚迎、廖中妹)
(2023)桂0681执恢188号
曹亚迎、廖中妹: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有福与被执行人曹亚迎、廖中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恢188号执行通知书(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蒋有福共同支付蒋有福货款61066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4953元)、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