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陈均)
(2023)桂0681执恢152号
陈均(500234198910280953):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大新县宗林胶合板厂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恢152号执行通知书(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大新县宗林胶合板厂支付货款99700元及违约金4989元、律师费8000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327元,申请执行费4590元)、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