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告(广西南宁童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南宁童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东兴市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60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东兴市园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金192242元及逾期利息(以19224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5314元、申请执行费3573元;
二、自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广西南宁童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的存款248476元(以实际冻结到案金额为准),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