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苏为练)
(2023)桂0681执1005号
广西银双轻钢房屋建筑有限公司、
苏为练(452502197610217512):
本院在执行你们与郭裕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005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向郭裕山退还预付款7万元并赔偿损失62575元,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922元,申请执行费1917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们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