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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发布时间:2023-09-22 10:28:58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蓝田农科(山东)实业有限公司、卫东峰、卫雷源、祝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东兴市润浩坚果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蓝田农科(山东)实业有限公司、卫东峰、卫雷源、祝玉芳、韩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桂0681民初133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北京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东兴市润浩坚果产业有限公司货款1482141.71元及违约金二、被告卫东峰、祝玉芳、卫雷源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北京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债务中的货款1482141.7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韩凤英、济宁通泰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蓝田农科(山东)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货款1482141.71元债务就被告北京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广西东兴市润浩坚果产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及民事上诉状(北京万思顿食品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20681民初1335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2.以3582141.7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3.以1482141.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依法改判为:“以3582141.71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2020年12月31日止;以1482141.71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广西东兴市润浩坚果产业有限公司承担。韩凤英上诉请求:撤销20220681民初1335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广西东兴市润浩坚果产业有限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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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