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0681执1224号
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广西塔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呈辉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广西塔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224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1.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广西塔中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人支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884.17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2.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西第五分公司共同支付申请人工程款67172.61元及逾期利息2907.92元(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3.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7724元,由福建酬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费4200元,由本案被执行人共同负担]、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们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