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钟俊雄)
(2023)桂0681执1388号
钟俊雄(450603199108291513):
本院执行申请人东兴市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钟俊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388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一、自接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东兴市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50万元及支付利息(详见判决书);二、钟俊雄支付申请人东兴市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代理费118000元;三、东兴市万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钟俊雄位于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562、564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33333号、东房权证东兴市字第20132617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超出防城港市防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扶隆信用社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