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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吴春业)(2023)桂0681执1747号

  发布时间:2023-12-01 11:45:4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吴春业)

 

2023)桂0681执1747

 

吴春业450702199209205150)

本院在执行本院综合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吴春业犯盗窃罪并处罚金及没收财产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747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1、纳罚金5000元;2、退赔被害单位防城港市苏商建设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40元,退赔被害人陈大东经济损失人民币2376元,退赔被害单位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24元;3、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61元;4、随案移送的吴春业的OPPO手机一部依法予没收]拍卖裁定书[拍卖随案移送的吴春业的OPPO手机一部做没收上缴国库]、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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