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覃小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贤中华诉被告广西东兴市银龙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曾子招、覃小春(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009183227)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0681民初177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多元化调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2月21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则顺延)在东兴市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