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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颜纯康)
(2022)桂0681执1331号
  发布时间:2023-12-19 09:28:29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颜纯康

 

2022)桂0681执1331

 

颜纯康( 450603199503241612 )

本院在执行你与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 )桂0681执1331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广西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289.98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详见判决书),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293元、申请执行费340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二十九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东兴市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2)桂0681执1331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颜纯康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证件号(组织机构代码)

南宁天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91450103MA5K99AF42)

住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状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收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十九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