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李二华)
(2023)桂0681执1408号
李二华(41290119780329050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李二华、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408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48356.46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算:2023年1月21日前为6995.11元,以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6667元,申请执行费6830元]、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拍卖裁定书[主要内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二华的东兴市滨湖路11号(金鼎·国际花园)6栋603号房]、拍卖公告等文书。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