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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2022)桂0681刑更2号
  发布时间:2023-12-22 15:34:21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2022)桂0681刑更2

 

罪犯黄继帮,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籍贯广西钦州市钦北区,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住址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周村委,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60920XXXX。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6年3月31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曾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6年8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21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0月27日东检刑诉2021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继帮等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决定逮捕被告人黄继帮,并将逮捕决定书送达东兴市公安局,东兴市公安局于2021年12月8日反馈由于黄继帮患有重大疾病,对其收押可能存在生命安全的风险,东兴市看守所暂不对黄继帮进行接收。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以2021)桂0681刑初268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黄继帮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宣告后在法定期限内,黄继帮没有上诉,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向东兴市公安局送达了收监执行决定书,让东兴市公安局依法将罪犯黄继帮送交监狱执行刑罚,但一直未能将罪犯黄继帮收监执行刑罚。

罪犯黄继帮以其患有尿毒症、高血压、脑梗等严重疾病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将相关材料移送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于同日通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接受法律监督。2023年11月23日防城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组织临床医学专家对黄继帮进行了相关医学检查,诊断检查意见为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建议每周3次定期透析治疗,符合保外就医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的疾病范围。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了法医专家组开展了组织诊断审查,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06技审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黄继帮所患肾脏疾病目前状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如急性肾衰竭、慢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盂肾炎、肾结核、肾小动脉硬化、免疫性肾病等。”所列严重疾病范畴。本院收到上述材料后,于2023年12月12日向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书面征求意见。次日,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回函,建议本院对罪犯黄继帮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至12月14日向社会进行了拟对罪犯黄继帮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2023年12月19日召开了听证审查会。

本院认为,罪犯黄继帮患慢性肾脏病5期(尿毒症)属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罪犯黄继帮不宜收监执行。罪犯黄继帮居住地为钦州市钦北区那蒙镇屯周村委,依法由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执行社区矫正。在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若罪犯黄继帮的刑期未满,钦州市钦北区司法局应当及时通知本院。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黄继帮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