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魏春玉)
(2023)桂0681执1427号
魏春玉(公民身份证号:15222319760811002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春玉、东兴市和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魏春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1427号执行通知书(魏春玉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148964.66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4元,执行费2134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终结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