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司松山)
(2023)桂0681执恢109号
司松山(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741203651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支行与被执行人司松山、东兴市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司松山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桂0681执恢109号执行通知书(司松山向申请人返还贷款本金281890.02元并支付利息;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94元,执行费4173元)、财产报告令、执行查封裁定书、执行拍卖裁定书、拍卖公告、网络询价报告、终结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