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公 告(郑 晓)
(2023)桂0681执280号
郑 晓( 452523197811102393 ):
本院在执行你与何定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 )桂0681执280号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责令你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详见判决书),同时负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950元]、限制消费令[禁止你以自有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财产报告令[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报告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执行决定书[决定内容:将你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件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东兴市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3)桂0681执280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郑晓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 | 证件号(组织机构代码) | |
住址 | ||
联系电话 | ||
当前财产状况 |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 |
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 ||
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 ||
财产性收益(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 ||
其他财产情况 | ||
一年内财产变动情况 |
被执行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