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立案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起诉书
内容一:应使用A4纸,左侧留出2.5厘米装订线。
内容二:应提供打印件或使用黑色钢笔、签字笔书写。
内容三:原告基本情况载明齐全,原告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住所、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内容四:被告行政机关基本情况载明齐全,应包括名称、住所地等信息。
内容五:诉讼请求需具体,涉及行政赔偿的应当明确赔偿的具体数额及计算方法。
内容六:事实理由需与诉讼请求具有关联性,不得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
内容七:起诉状需由原告本人亲笔签名,不能签名的可由原告本人按手印确认。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起诉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二、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材料一: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司(或单位)公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材料二:授权委托材料。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证原件、复印件。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收取任何报酬承诺书》,代理人为原告的亲属或工作人员的证明,或原告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材料三:证据材料。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材料补正通知书
当事人 | 起诉人: | |
材料补正 | 【 】起诉书 | 补正详情备注(份数) |
【 】身份证明材料 | ||
【 】授权委托材料 | ||
【 】证据材料 (证明行政法律关系存在) | ||
【 】其他 | ||
收件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北仑大道501号 | |
联系方式 | 民事/行政立案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770-2036663 执行/再审/邮寄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770-2036669 缴纳费用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770-2036626 调解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770-2030010 | |
告知事项 | 1. 你(单位)提交的申请/起诉材料经核对,未达到人民法院进行登记立案的要求,请你(单位)依据本通知书及相关告知进行材料补正; 2.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 日内按勾选项及补正详情备注要求补正相关材料,逾期补正或者未按规定补正的,本院将依据你(单位)提交的诉状/申请书的地址将材料予以退回、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 |
当事人确认 | 本人已详细阅读理解《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材料(行政诉讼)一次性告知书》内容,并确认收到《东兴市人民法院立案材料补正通知书》,对需补正的事项、补正期限及未按期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不利后果已经知晓。
当事人: 日 期: 年 月 日 |
备注:请按勾选提供/补充,更正后请随材料寄回本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