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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
作者:东兴法院  发布时间:2024-11-05 16:05:56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案号


 

告知

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有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为提高送达效率,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以发送方设备显示发送成功视为送达。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审查、执行程序。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5.本院官方网站:东兴法院网,网址:http://gxdxfy.chinacourt.org/ 

6.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7. 送达地址确认书一式两份,一联随案附卷归档,一联交当事人留存。

送达

地址

方式


指定签收人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确认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

□手机号码:                   □微信号:

□传真号码:                   □QQ号:          

□电子邮件地址:

指定签收人

(手机号码)


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受送达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确认了上栏送达方式,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如在诉讼过程中送达地址发生变化,将及时通知法院。

 

                                受送达人(签名捺印或签章)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送达地址有关事项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等,现将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院专递的法律效力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

经受送达人同意,本院将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电子送达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即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人民法院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三、电子送达的效力

以法院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电子送达的适用说明

受送达人需向本院提供手机号码,该手机号码将用于接收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五、送达地址的提供或者确认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六、送达地址的推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七、法律后果及其除外条件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责任编辑:东兴法院